详细描述
2004年7月1日,原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因事务重组,不再出产和出售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该部分事务转由新建立的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承当。
在本案立案后,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参与应诉并答卷,并恳求在初裁中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独自税率。经审查,商务部决定在初裁时暂承受该恳求,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独自税率43%,不再给予原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独自税率,如美国拜尔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被查询产品,应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税率,即43%。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根底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谈论并附相关依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